主動訴請離婚 須具備法定事由
蚊子問:
我婚後經常跟老婆吵架,吵到現在我都睡朋友家。我的工作不穩定,我承認養不起這個家,但是我好痛苦,她也痛苦。
我想跟她離婚,但她不要,她要我先把欠她爸爸的錢還清再說,但這還要等好幾年,目前我有認識另外一個女生,我想快點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請問如果我主動訴請離婚可以嗎?
律師丁昱仁答:
既然雙方都對婚姻失望至極,那麼兩人應該對婚姻都沒有眷戀,則兩人以書面協議後找兩名證人來簽名,再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即可完成兩願離婚(即協議離婚),是較為合適的方式。
可於協議書載明欠款
妻子若因蚊子尚積欠岳父一筆款項而不敢離婚,只要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尚積欠款項此點,並詳加約定還款方式、條件、期限等,不但可免除妻子顧慮,將來更有書面證明的作用。
蚊子想主動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必須具備法定事由才行,雖然《民法》規定可以「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概括條款訴請離婚,但仍限於沒有責任的一方才能請求,況且仍須法院就具體個案作認定。以蚊子目前的情形而言,除非你能證明這段婚姻關係難以維持的原因都是妻子的責任,否則由蚊子訴請離婚成功的機會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