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欠錢 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
無助的阿俊問:
我之前女朋友跟我借錢買車,可是買車後,她說家裡有事要回去一趟,一去就沒消息。後來我打聽到她有另一個男人,因為我個性很軟弱,所以朋友帶我去叫她簽本票,她也簽了,可是簽完後,她還是不還錢。請問:我可以拿本票告她嗎?告她後錢要得回來嗎?
律師廖芳萱答:
男女交往的金錢糾紛,很難認定有詐欺刑責,加上當初女方有言明借錢買車,因此本案應是單純的民事債權債務關係。當事人可在本票上註記的日期,也就是「某年某月某日憑票支付某人多少錢」的日期到期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如果在未到期前發現對方可能躲債,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須先準備欠款金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才能凍結對方財產。
須注意憑證期限
一旦本票裁定確定,債權人就可聲請強制執行,扣償對方存款或拍賣她名下的不動產償債,若對方只有薪水收入,則可按月扣償,額度以不超過三分之一月薪為限。
倘若對方真的沒有任何的財產以及收入,債權人只能要求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只要一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隨時都可用憑證聲請強制執行。
但要注意的是,本票債權憑證有它的期限,法院核發時一般是以五年為一期,期滿須去法院換取新的憑證,次數則沒有限制。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