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求償 須備妥證明再興訟
桃園邱太太問:
去年我先生騎機車上班途中,路邊停車突然打開車門,先生來不及煞車,直接撞上車門,導致左側鎖骨骨折及全身多處挫、裂傷,警方判定路邊停車者須付百分之百責任,肇事者也承認疏失。
後來先生切除肺葉,並領取身心障礙手冊,我目前懷孕八個月,婆婆還是植物人,全家經濟原本由先生一人扛起,如今發生這場意外,讓我不知如何是好。對方說他們的汽車責任險只賠醫藥費,不賠其他損失。請問:我們該如何求償?有沒有相關金額可供參考?
林家慶律師回答:
被害者可向肇事者請求醫療、看護和購買醫療必需用品之費用、就醫交通費、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民事賠償,但必須提供記載明確的單據和書面資料,例如醫療或其他費用的單據、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國稅局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在職證明、學歷證明等文件,作為法官認定賠償金額的依據。
求償金額沒有標準
法官審理時,通常會先檢視被害人請求項目,和車禍發生是否確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及求償金額是否合理、必要,再做最後決定。因每個個案受損害的情況、程度都不同,每個肇事者和被害人的財力、學經歷也都不一樣,所以實務上並沒有一定金額可作為求償標準,但建議邱太太盡量提出有利的事證給法官做參考,只要是明確且合理的必要費用,法官通常都會判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