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之判定主要依據子女最佳利益;何謂子女最佳利益?
監護權之判定主要依據子女最佳利益;所謂子女最佳利益即是法院依據社工人員及家長雙方所提供之各項客觀資料,並參酌被監護人(未成年親子)之主觀想法,所綜合評估出最符合該被監護人最佳利益之總稱,即不只是家長之經濟能力,包含雙方家庭之完整度、教育程度、對子女之重視程度以及該子女之主觀意願,所以並非比較有錢的人就一定可以獲得監護權,這是一個綜合評估下的答案。
民法1055條之1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若欲爭取子女監護權之父母,應提出上述相關證明,表達自己較適合勝任子女親權之行使,但切勿因一時情緒或強逼子女作出選擇,以免造成子女終身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