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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 法界並不認同

卡優新聞網 2009/05/14

立法院通過未來將以「限定繼承」為主的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其中最大的爭議,就在於是否要增訂「全面溯及既往」條款。大多數的立委,基於解決「背債兒」悲苦問題的心態,覺得可以考慮全面溯及既往,不過法界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表達反對的是法務部。由於全面溯及既往影響層面極大,對法安定性的侵害,以及債權人信賴利益保護,是法務部堅持的兩個理由。

若採全面溯及既往,那以往判決確定、執行完畢,甚至是償還完畢的債務,全部都要翻案,屆時全國各地方法院,將會被龐大的案量壓垮,率先崩盤。

而債權人因為信賴法律,知道依當時的法律,借出金錢可以獲得償還的動機,將因為採全面溯及既往,致先前出借的金錢無法獲償。未來也將因為求償困難,影響債權人借出金錢的意願,造成金融緊縮。

法界對於全面溯及既往,也採反對意見。先前為了解決背債兒問題,立法院在去(97)年一月份已經修訂民法繼承編規定,將原本第1156條第一項「限定繼承」的呈報遺產清冊的時間,由「繼承開始時兩個月」改為「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三個月」,這與第1174條第一項規定「拋棄繼承」的規定相同。

但兩者保護客體不同,前者原為保護債權人權益,後者則為保護繼承人權益,兩者齊頭式平等,讓債權人根據遺產清冊追討債權的時間,變成浮動式的不確定,已經嚴重侵害法安定性,引起學術界痛批。

更有教授撰文指出,我國已經有「拋棄繼承」制度可供救濟,沒必要在放寬「限制繼承」的要件,如此對繼承人保護,似乎過當。而許多「背債兒」的情形,就是沒有「拋棄繼承」,存著能取得遺產的僥倖心態,等到債權人追討後,才想要以「限制繼承」的方式,將債務脫手。「對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不應該給予過度保障」。

所以如果採用全面溯及既往,對法安定性侵害更廣、更大,未來引發爭議更強烈。但如果不溯及既往,那修法對於現存的「背債兒」個案,等於沒有幫助,如何在兩者間取得平衡,考驗立法者的智慧。

因此法務部建議採用「有限制的溯及既往」,在有特別需要的個案時,才能採用「限定繼承」。但適用標準為何,法務部目前也還沒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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